第一條為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 完善黨內選舉制度, 根據
《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黨的基層組織, 是指工廠、商店、學
校、機關、街道、合作社、農場、鄉(xiāng)、鎮(zhèn)、村和其他基層單位黨的
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 包括基層委員會經批準設立
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三條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任期屆滿應按期進行換屆
選舉。如需延期或提前進行換屆選舉, 應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延長
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四條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
員人數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轄黨組織駐地分散的, 經上級黨組織批
準, 可以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五條正式黨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受留黨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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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組織選舉法律法規(guī)
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預備
黨員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選舉應尊重和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 充分發(fā)揚民主,
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
舉或不選舉某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