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省、設區(qū)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 由
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名產生。代表候選人不限于各該級人民代表
大會的代表。
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的
代表候選人, 按選區(qū)提名產生。
第二十九條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lián)合或者單獨向選舉委
員會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十
人以上聯(lián)名, 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者應向選舉委員會或者
大會主席團介紹候選人的情況。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
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提供
的基本情況不實的, 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
表通報。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lián)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
每一選民或者代表參加聯(lián)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 均不得超過
本選區(qū)或者選舉單位應選代表的名額。
選民或者代表聯(lián)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 應當同各政黨、各人民
團體聯(lián)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一起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選
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介紹代表候
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代表可以
在選民小組或者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情況。選
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 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 由代
表候選人介紹本人情況, 回答選民的問題, 聽取選民的意見。但在
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第三十條公民參加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不得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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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民主選舉法律法規(guī)學習讀本
或者間接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的任何形式
的資助。
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 不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 已經列入代表候選
人名單的, 從名單中除名; 已經當選的, 其當選無效。
第三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差額選舉, 代表
候選人的人數應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
由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 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
于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 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
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 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于應選
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二條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
由各選區(qū)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選舉委員會在匯總
代表候選人名單時, 不得調換或者增減, 并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
在選區(qū)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及基本情況, 同時交由各該選區(qū)的選民
小組討論、協(xié)商, 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 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
單。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本細則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最高差額
比例, 由選舉委員會交各該選區(qū)的選民小組討論、協(xié)商, 根據較多
數選民的意見, 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
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 進行預選, 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 確
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及基本情況在選舉日
的七日以前公布。同時, 再次公布選舉日期和地點。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
代表時, 提名、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兩天, 各該級人民
代表大會主席團將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及基本情況印發(fā)全體
代表, 由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符合本細則
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差額比例, 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如果所提候選人
的人數超過本細則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最高差額比例, 進行預選, 根
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 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辦法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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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組織選舉法律法規(guī)
本細則確定的具體差額比例, 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進行投票
選舉。
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以姓名筆畫為序排列。經過預選的, 按
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