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選民登記按選區(qū)進行。經(jīng)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
期有效。每次選舉前, 對上次選民登記后年滿十八周歲的、被剝奪
政治權利期滿后恢復政治權利的人予以登記。對經(jīng)登記后遷出原選
區(qū)的選民, 列入新遷入選區(qū)的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
奪政治權利的人, 從選民名單中除名。
第二十五條選民只能在一個選區(qū)登記。選民登記要做到合
法、準確、不重、不漏、不錯, 保證選民依法行使選舉權, 防止被
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竊取選舉權。
第二十六條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 經(jīng)選舉委員會
確認, 不列入選民名單。
第二十七條各選區(qū)可以設立若干選民登記小組、選民登記
站, 采取登記選民和選民登記相結合辦理登記。
(一) 城鎮(zhèn)、蘇木、鄉(xiāng)的居民、農牧民和個體工商業(yè)者, 在戶
口所在地登記;
(二) 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的職工、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旗縣級人民武裝部人員和在校學生, 在單位所在地登記;
登記
(;
三) 離、退休人員可以在戶口所在地或者原工作單位所在地
(四) 流動人口中的選民, 取得原居住地證明后, 限時到指定
選民登記站自行登記, 過期不登記者, 視為自動放棄選民資格;
(五) 選民名單公布后至投票選舉日前, 恢復政治權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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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組織選舉法律法規(guī)
可以補辦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下列人員應準予登記, 行使選舉權:
(一) 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管制, 而沒有附加剝奪
政治權利的;
(二) 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 人民檢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的;
(三) 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jiān)視居住的;
(四) 正在被勞動教養(yǎng)的;
(五) 正在受拘留處罰的。
以上人員參加選舉的方式, 由執(zhí)行監(jiān)禁、拘役、拘留或者勞動
教養(yǎng)的機關和選舉委員會共同決定。
第二十九條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
舉權。因危害國家安全案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被羈押, 正在受
偵查、起訴、審判的人, 經(jīng)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 在被羈
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
第三十條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對選民名
單有不同意見的, 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
意見, 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告知申訴人。申訴人如果對處理
決定不服, 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應
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后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