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3 19:12:54

第二十四條選民登記按選區(qū)進行。經(jīng)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

期有效。每次選舉前, 對上次選民登記后年滿十八周歲的、被剝奪

政治權利期滿后恢復政治權利的人予以登記。對經(jīng)登記后遷出原選

區(qū)的選民, 列入新遷入選區(qū)的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

奪政治權利的人, 從選民名單中除名。

第二十五條選民只能在一個選區(qū)登記。選民登記要做到合

法、準確、不重、不漏、不錯, 保證選民依法行使選舉權, 防止被

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竊取選舉權。

第二十六條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 經(jīng)選舉委員會

確認, 不列入選民名單。

第二十七條各選區(qū)可以設立若干選民登記小組、選民登記

站, 采取登記選民和選民登記相結合辦理登記。

(一) 城鎮(zhèn)、蘇木、鄉(xiāng)的居民、農牧民和個體工商業(yè)者, 在戶

口所在地登記;

(二) 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的職工、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旗縣級人民武裝部人員和在校學生, 在單位所在地登記;

登記

(;

三) 離、退休人員可以在戶口所在地或者原工作單位所在地

(四) 流動人口中的選民, 取得原居住地證明后, 限時到指定

選民登記站自行登記, 過期不登記者, 視為自動放棄選民資格;

(五) 選民名單公布后至投票選舉日前, 恢復政治權利的人,

— 86 —

黨團組織選舉法律法規(guī)

可以補辦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下列人員應準予登記, 行使選舉權:

(一) 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管制, 而沒有附加剝奪

政治權利的;

(二) 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 人民檢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的;

(三) 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jiān)視居住的;

(四) 正在被勞動教養(yǎng)的;

(五) 正在受拘留處罰的。

以上人員參加選舉的方式, 由執(zhí)行監(jiān)禁、拘役、拘留或者勞動

教養(yǎng)的機關和選舉委員會共同決定。

第二十九條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

舉權。因危害國家安全案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被羈押, 正在受

偵查、起訴、審判的人, 經(jīng)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 在被羈

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

第三十條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對選民名

單有不同意見的, 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

意見, 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告知申訴人。申訴人如果對處理

決定不服, 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應

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后決定。

第六章 選民登記

第二十四條選民登記按選區(qū)進行。經(jīng)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

期有效。每次選舉前, 對上次選民登記后年滿十八周歲的、被剝奪

政治權利期滿后恢復政治權利的人予以登記。對經(jīng)登記后遷出原選

區(qū)的選民, 列入新遷入選區(qū)的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

奪政治權利的人, 從選民名單中除名。

第二十五條選民只能在一個選區(qū)登記。選民登記要做到合

法、準確、不重、不漏、不錯, 保證選民依法行使選舉權, 防止被

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竊取選舉權。

第二十六條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 經(jīng)選舉委員會

確認, 不列入選民名單。

第二十七條各選區(qū)可以設立若干選民登記小組、選民登記

站, 采取登記選民和選民登記相結合辦理登記。

(一) 城鎮(zhèn)、蘇木、鄉(xiāng)的居民、農牧民和個體工商業(yè)者, 在戶

口所在地登記;

(二) 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的職工、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旗縣級人民武裝部人員和在校學生, 在單位所在地登記;

登記

(;

三) 離、退休人員可以在戶口所在地或者原工作單位所在地

(四) 流動人口中的選民, 取得原居住地證明后, 限時到指定

選民登記站自行登記, 過期不登記者, 視為自動放棄選民資格;

(五) 選民名單公布后至投票選舉日前, 恢復政治權利的人,

— 86 —

黨團組織選舉法律法規(guī)

可以補辦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下列人員應準予登記, 行使選舉權:

(一) 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管制, 而沒有附加剝奪

政治權利的;

(二) 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 人民檢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的;

(三) 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jiān)視居住的;

(四) 正在被勞動教養(yǎng)的;

(五) 正在受拘留處罰的。

以上人員參加選舉的方式, 由執(zhí)行監(jiān)禁、拘役、拘留或者勞動

教養(yǎng)的機關和選舉委員會共同決定。

第二十九條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

舉權。因危害國家安全案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被羈押, 正在受

偵查、起訴、審判的人, 經(jīng)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 在被羈

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

第三十條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對選民名

單有不同意見的, 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

意見, 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告知申訴人。申訴人如果對處理

決定不服, 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應

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后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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