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凡年滿十八周歲的具備選民資格的中華人民共和
國公民, 都應當進行登記。計算年滿十八周歲選民的年齡應以當?sh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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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民主選舉法律法規(guī)學習讀本
選舉日為截止期。
第二十三條每一選民只能在一個選區(qū)進行登記:
(一) 凡屬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有本
地戶籍的、上述單位的務工人員, 均在所在單位登記;
(二) 在校學生一般應在學校登記;
(三) 離休人員一般在原工作單位或者接受管理單位進行登記,
也可以按照本人要求, 憑選民資格證明或者持身份證在戶籍所在地
或者現(xiàn)居住地進行登記;
(四) 退休人員一般在戶籍所在地進行登記, 也可以按照本人
要求, 憑選民資格證明或者持身份證在原工作單位、受聘單位或者
現(xiàn)居住地進行登記;
(五) 臨時到外地務工、學習或者居住的選民, 不能回原工作
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 憑選民資格證明或者持身份證, 在現(xiàn)居住
地登記;
(六) 戶籍不在本省、現(xiàn)居住在本省的人員, 一般在戶籍所在
地參加選舉; 憑戶籍所在地的選民資格證明或者持身份證, 也可以
在現(xiàn)居住地或者工作單位進行登記;
(七) 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的在職員工, 隨軍家屬, 行政關
系在軍隊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 在軍隊登記; 在地方醫(yī)院住院的解
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傷病員, 在地方院校學習的解放軍、武裝警察
部隊干部、戰(zhàn)士, 為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服務而行政關系不在軍
隊的人員, 在所在地方選區(qū)登記;
(八) 出國(境) 探親、學習、講學、訪問、考察、援外等工
作人員和留學生應在原單位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登記;
(九) 旅居國外及港澳臺地區(q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在縣鄉(xiāng)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期間在本省的, 可以在本省原籍地或者出國
前居住地進行登記;
(十) 其他人員和依法準予行使選舉權利人員的選民登記,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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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組織選舉法律法規(guī)
縣鄉(xiāng)兩級選舉委員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
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研究決定。
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準予進行選民登記:
(一)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
利的;(
二) 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 人民檢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
(三) 正在取保候?qū)徎蛘弑槐O(jiān)視居住的;
(四) 正在受拘留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因刑事犯罪案被判刑并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不
予登記。
第二十六條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 經(jīng)人民
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暫緩登記。
第二十七條根據(jù)醫(yī)療機構證明, 經(jīng)選舉委員會確認不能行使
選舉權利的精神病患者及智障人員等不列入選民名單。
第二十八條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
次選民登記以后新滿十八周歲的和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
將遷出原選區(qū)的選民列入新遷入選區(qū)的選民名單; 對死亡和依照法
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從選民名單上除名。
第二十九條選民登記結(jié)束, 經(jīng)本級選舉委員會審查, 在選舉
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選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