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的選舉, 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并接受監(jiān)督。任何組織或者
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
第三十六條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 選民根據(jù)
選舉委員會的規(guī)定, 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
第三十七條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jù)各選區(qū)選民分布狀況, 按照
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 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
的, 可以召開選舉大會, 進行選舉; 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
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選民, 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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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民主選舉法律法規(guī)學習讀本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 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三十九條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一律
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 可以委托他信任的
人代寫。
第四十條選舉人對于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 可以投反對
票, 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 也可以棄權。
第四十一條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 經選舉委員會同意,
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
人, 并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為投票。
第四十二條投票結束后, 由選民或者代表推選的監(jiān)票、計票
人員和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人員將投票人數(shù)和票
數(shù)加以核對, 作出記錄, 并由監(jiān)票人簽字。
代表候選人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jiān)票人、計票人。
第四十三條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shù), 多于投票人數(shù)的無效, 等
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shù)的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shù), 多于規(guī)定應選代表人數(shù)的作廢, 等于或
者少于規(guī)定應選代表人數(shù)的有效。
第四十四條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 選區(qū)全體
選民的過半數(shù)參加投票, 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
民過半數(shù)的選票時, 始得當選。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
代表時, 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shù)的選票時, 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shù)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 以
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shù)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 應當就票數(shù)相等
的候選人再次投票, 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shù)少于應選代表的名額時,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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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組織選舉法律法規(guī)
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 根據(jù)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
順序, 按照本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差額比例, 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
只選一人, 候選人應為二人。
依照前款規(guī)定另行選舉縣級和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
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 但是得票數(shù)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
一;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另行選舉上一級人民代
表大會代表時, 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shù)的選票, 始得
當選。
第四十五條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根據(jù)本法確定是否有效, 并予以宣布。
當選代表名單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予以
公布。
第四十六條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對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
法、法律規(guī)定的代表的基本條件, 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
以及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 提出
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 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
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
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jù)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 確認
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 在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
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第四十七條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系的行政區(qū)
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