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3 19:12:26

第三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的選舉, 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并接受監(jiān)督。任何組織或者

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

第三十六條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 選民根據(jù)

選舉委員會的規(guī)定, 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

第三十七條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jù)各選區(qū)選民分布狀況, 按照

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 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

的, 可以召開選舉大會, 進行選舉; 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

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選民, 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

— 41 —

基層民主選舉法律法規(guī)學習讀本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 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三十九條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一律

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 可以委托他信任的

人代寫。

第四十條選舉人對于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 可以投反對

票, 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 也可以棄權。

第四十一條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 經選舉委員會同意,

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

人, 并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為投票。

第四十二條投票結束后, 由選民或者代表推選的監(jiān)票、計票

人員和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人員將投票人數(shù)和票

數(shù)加以核對, 作出記錄, 并由監(jiān)票人簽字。

代表候選人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jiān)票人、計票人。

第四十三條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shù), 多于投票人數(shù)的無效, 等

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shù)的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shù), 多于規(guī)定應選代表人數(shù)的作廢, 等于或

者少于規(guī)定應選代表人數(shù)的有效。

第四十四條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 選區(qū)全體

選民的過半數(shù)參加投票, 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

民過半數(shù)的選票時, 始得當選。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

代表時, 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shù)的選票時, 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shù)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 以

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shù)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 應當就票數(shù)相等

的候選人再次投票, 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shù)少于應選代表的名額時, 不

— 42 —

黨團組織選舉法律法規(guī)

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 根據(jù)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

順序, 按照本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差額比例, 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

只選一人, 候選人應為二人。

依照前款規(guī)定另行選舉縣級和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

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 但是得票數(shù)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

一;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另行選舉上一級人民代

表大會代表時, 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shù)的選票, 始得

當選。

第四十五條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根據(jù)本法確定是否有效, 并予以宣布。

當選代表名單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予以

公布。

第四十六條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對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

法、法律規(guī)定的代表的基本條件, 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

以及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 提出

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 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

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

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jù)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 確認

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 在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

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第四十七條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系的行政區(qū)

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九章 選舉程序

第三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的選舉, 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并接受監(jiān)督。任何組織或者

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

第三十六條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 選民根據(jù)

選舉委員會的規(guī)定, 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

第三十七條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jù)各選區(qū)選民分布狀況, 按照

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 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

的, 可以召開選舉大會, 進行選舉; 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

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選民, 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

— 41 —

基層民主選舉法律法規(guī)學習讀本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 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三十九條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一律

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 可以委托他信任的

人代寫。

第四十條選舉人對于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 可以投反對

票, 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 也可以棄權。

第四十一條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 經選舉委員會同意,

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

人, 并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為投票。

第四十二條投票結束后, 由選民或者代表推選的監(jiān)票、計票

人員和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人員將投票人數(shù)和票

數(shù)加以核對, 作出記錄, 并由監(jiān)票人簽字。

代表候選人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jiān)票人、計票人。

第四十三條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shù), 多于投票人數(shù)的無效, 等

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shù)的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shù), 多于規(guī)定應選代表人數(shù)的作廢, 等于或

者少于規(guī)定應選代表人數(shù)的有效。

第四十四條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 選區(qū)全體

選民的過半數(shù)參加投票, 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

民過半數(shù)的選票時, 始得當選。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

代表時, 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shù)的選票時, 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shù)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 以

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shù)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 應當就票數(shù)相等

的候選人再次投票, 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shù)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shù)少于應選代表的名額時,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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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組織選舉法律法規(guī)

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 根據(jù)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

順序, 按照本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差額比例, 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

只選一人, 候選人應為二人。

依照前款規(guī)定另行選舉縣級和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

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 但是得票數(shù)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

一;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另行選舉上一級人民代

表大會代表時, 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shù)的選票, 始得

當選。

第四十五條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根據(jù)本法確定是否有效, 并予以宣布。

當選代表名單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予以

公布。

第四十六條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對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

法、法律規(guī)定的代表的基本條件, 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

以及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 提出

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 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

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

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jù)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 確認

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 在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

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第四十七條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系的行政區(qū)

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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