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
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解放軍選舉產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三千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guī)定。
第十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口數, 按照每一代表所
代表的城鄉(xiāng)人口數相同的原則, 以及保證各地區(qū)、各民族、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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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組織選舉法律法規(guī)
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由根據
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相同的地區(qū)基本名額數和其他應選名額
數構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具體分配,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七條全國少數民族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由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各少數民族的人口數和分布等情況,
分配給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選出。人口特少的民
族, 至少應有代表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