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制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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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組織選舉法律法規(guī)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
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
會選舉。
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
表大會的代表, 由選民直接選舉。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不分民族、種
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chǎn)狀況和居
住期限, 都有選舉權(quán)和被選舉權(quán)。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quán)利的人沒有選舉權(quán)和被選舉權(quán)。
第四條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quán)。
第五條人民解放軍單獨進行選舉, 選舉辦法另訂。
第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
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應當有適當數(shù)量的基層代表, 特別是工人、
農(nóng)民和知識分子代表; 應當有適當數(shù)量的婦女代表, 并逐步提高婦
女代表的比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歸僑人數(shù)較多地區(qū)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
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代表。
旅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
代表選舉期間在國內(nèi)的, 可以參加原籍地或者出國前居住地的
選舉。
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jīng)
費, 列入財政預算, 由國庫開支。